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八民初字第147号 |
原告:魏某某,男,1992年9月3日生。 被告:牟某某,女,23岁。 被告:牟某某,男,45岁。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牟某某、牟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某诉称,2011年6月份,经媒人介绍我与被告在双方不了解的情况下订婚,被告借机向我索要大量彩礼,共计49000元。典礼后我与被告虽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现被告却不知所踪,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婚姻关系向我索要的彩礼49000元;涉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因被告牟某某、牟某某的信息不全,无法通知其应诉,本院对原告魏某某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25元,退还原告魏某某。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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