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502号 |
原告周云鹤,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威,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建松,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北八道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河南省七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鹤诉被告李建松、河南北八道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七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鹤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云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云鹤负担。
审 判 员 崔东鹏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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