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小字第25号 |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巩义市分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姬月玲,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姬月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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