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048号 |
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某某,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贺东方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李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