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滑八民初字第66号 |
原告陈守焕,男,1964年12月12日生。 被告程章北,男,1987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吴刚领、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守焕诉被告程章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守焕诉称,被告在春节前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言明过春节后偿还,被告书写了借据为证,后经催要未果。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涉诉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守焕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成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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