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90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锋,男,生于1980年4月10日,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超杰,男,生于1985年11月6日,汉族。 原审被告侯秋明,男,生于1962年10月31日,汉族。 原审被告候敬业,男,生于1984年12月6日,汉族。 上诉人王建锋与被上诉人尚超杰、原审被告侯秋明、原审被告候敬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建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上诉人王建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梅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抗(代)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