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8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正勇,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海飞,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雪,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正勇与被上诉人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正勇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正勇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正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抗(代)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