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4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东平,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小妞,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广福,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任东平与被上诉人潘小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民二初字第33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任东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任东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任东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O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候李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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