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071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书东,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干臣,男,汉族,1955年12月14日出生。 上诉人韩书东与被上诉人董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民一初字第9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书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韩书东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韩书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蒙蒙(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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