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滑八民初字第176号 |
原告:滑县八里营乡西路寨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河南省滑县八里营乡。 法定代表人:钞东泽,职务:主任。 被告:钞守军,男,1949年2月25日生。 原告滑县八里营乡西路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钞守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那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八里营乡西路寨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滑县八里营乡西路寨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秦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魏成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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