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892号 |
原告韩某某,女,出生于1985年1月16日。 被告丁某某,男,出生于1982年10月10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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