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滑八民初字第145号 |
原告李中昌,男,1976年3月5日生。 原告王始培,男,1962年7月26日生。 被告胡会府,男,1990年3月16日生。 原告李中昌、王始培诉被告胡会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中昌、王始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退还原告李中昌、王始培。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