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滑八民初字第276号 |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7月13日生。 被告熊某某,女,1982年8月3日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向被告熊某某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0年10月12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结婚,婚后无孕无育,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不好好过日子,于2011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过家,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在外务工时相识,于2010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将户口迁至原告家中,原被告婚后无子女。2011年冬天,在外务工期间,原被告吵架后被告外出未归,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大寨乡李中街村民委员会证明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分居时间已达两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李运增与被告熊中敏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 涛 审 判 员 聂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