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沁刑初字第00171号 |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大勇,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于沁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29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3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大勇犯挪用公款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超、卫亚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大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大勇在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市区供电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电费和管理自助缴款机的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管理的835400元电费款借给其战友顾某某用于经营活动。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赵大勇主动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大勇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大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大勇系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职工,在市区供电所负责电费收缴工作。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赵大勇在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市区供电所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电费和管理自助缴款机的职务之便,分多次将其经手、管理的835400元电费款借给其战友顾某某用于经营活动,至今未还。 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赵大勇主动到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赵大勇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赵大勇分多次将所收电费款借给其战友顾某某,并让顾某某出具一张740900元借条和一张94500元的借条,共计8354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向赵大勇借款835400元用于自己的加气站经营,并出具一张740900元借条和一张94500元的借条。 (2)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儿子赵大勇将钱借给顾某某,有两张借条为证,94500元的那张借条系其经手由顾某某出具的。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顾某某给赵大勇打的借条,一张是70多万,一张是9万多元,还有些零头,总共是80多万。 (三)书证 1、借条复印件两张,证明顾某某向赵大勇借款835400元。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大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3、主体身份证明 (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赵大勇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书、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审批表、工资定级表),证明被告人赵大勇1993年转业,到沁阳市某某局参加工作,1994年7月转正定级,系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职工,在市区供电所工作,从事电费收缴工作。 4、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赵大勇的自首证明,证明被告人赵大勇在贾某某的陪同下到该公司副经理邹某某办公室主动反映挪用市区供电所电费835400元的事实,该公司纪检书记带领员工将赵大勇送去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5、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 6、发破案经过,证明案件发、破情况。 7、被告人赵大勇自书的情况说明,证明赵大勇对其留在家中的一些票据进行的说明,经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核实,牛某某和樊某某争议部分在赵大勇欠费中已经扣除。 8、沁阳市某某局出具的赵大勇欠交电费的相关凭证,证明经沁阳市某某综合公司调查组核查,赵大勇欠交金额为852802.34元。 本院认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大勇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835400元借与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大勇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赵大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挪用的公款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大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 二、对挪用的公款人民币8354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范献献 人民陪审员 关燕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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