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平龙民二初字第124号 |
原告王国敏,男, 1965年10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泽俊,男,1965年12月23日生,满族。 被告卢艳会,男, 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 原告王国敏诉被告卢艳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敏委托代理人姜泽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艳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在原告处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口头承诺随要随还。2013年初,原告因有事需用该款,遂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艳会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王国敏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据一份,欲证明被告卢艳会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的事实。 被告卢艳会未到庭,未质证。 被告卢艳会未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原告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2012年10月27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国敏现金伍拾万元正。(500000元)卢艳会 2012年10月27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 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卢艳会与杨瑞芳共有的登记在杨瑞芳名下的位于宝丰县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钰丰尊邸三期二号楼2单元11层东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院审查后,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平龙民二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王国敏主张的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卢艳会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以此借据向被告主张债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据此对原告主张的起诉之日后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卢艳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民事抗辩的诉讼权利。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艳会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敏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卢艳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简 春 刚 审 判 员 王 剑 审 判 员 赵 晚 晴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 芳
裁判依据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上一篇:被告人娄增强犯盗窃罪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