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973号 |
原告任素敏,女,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宏斌,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三超,男,成年,汉族。 被告李会端,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素敏诉被告董三超、李会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素敏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素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素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任素敏负担。
审 判 员 尚玉拴
二Ο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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