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329号 |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 负责人:米晓军。 委托代理人:王莉。 委托代理人:柴文优。 被告:曹守超,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素娥,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保章,男,1960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霍巧转,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李保章之妻。 被告:赵建锋,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桂芳,女,195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赵建锋之妻。 被告:魏存洲,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慧霞,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魏存洲之妻。 本院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诉被告曹守超、曹素娥、李保章、霍巧转、赵建锋、孙桂芳、魏存洲、贺慧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