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36号 |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 委托代理人:屈应潮,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志刚,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宪伟,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志刚、赵宪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大海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贺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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