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585号 |
原告任青峰,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孝辉,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青峰诉被告贺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青峰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青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青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任青峰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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