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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辉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驿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张小辉,男,1979年12月1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小辉与被告天安财产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驿民初字第1731号

原告张小辉,男,1979年12月1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中段。

委托代理人王凯,男,1961年1月1日生,汉族。

原告张小辉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宋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辉、被告天安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小辉诉称,2013年8月16日,原告所有的豫QHB***号轿车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车辆损失险,并带有不计免赔险。2013年11月6日17时30分,谢腾云驾驶豫QHB***号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四轮拖拉机的解金生相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驶人解金生及乘车人郑春霞、解培仁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鄢陵县交警队责任认定,谢腾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也已参加原告车辆的定损,原告修车后到被告处请求赔偿时,被告以修理费用太高为由不同意赔偿,无奈原告只好到评估中心对车辆进行了评估。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148604元,施救费2500元,共计151104元。本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天安财险辩称,原告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商业车辆损失险并附加投保不计免赔,肇事时间在投保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对原告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我公司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小辉在被告天安财险公司处为其所有的豫QHB***号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等保险,保险限额为158900元,且附加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6日。2013年11月6日17时30分许,谢腾云驾驶豫QHB***号车沿219省道与前方同向行驶驾驶四轮拖拉机的解金生相撞,造成四轮拖拉机驾驶人解金生、四轮拖拉机乘车人郑春霞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鄢陵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腾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QHB***号车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实体损失为148604元。原告张小辉在诉讼期间提交豫QHB***号车的拖车费发票2500元。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单特别约定,保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东风标志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向被告天安财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授权书,内容为张小辉为该公司借款人,车牌号为豫QHB***,该车辆于2013年11月6日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和贵公司勘查后认定贷款车辆此次出险事故类型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该公司为第一受益人的三种情形,请天安财险公司将此次事故的赔款金额直接支付给张小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小辉与被告天安财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天安财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对原告张小辉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豫QHB***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且车辆损失经评估机构评估为148604元,应由被告天安财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张小辉。拖车费按票据认定为2500元,应由被告天安财险公司赔偿给原告张小辉。以上两项共计151104元,在保险限额内,应由被告天安财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小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小辉保险赔偿款151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张小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宋    方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