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868号 |
原告:钟西宾,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钟兆杰,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清。 被告:赵振清,男,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军兴,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新民巷18号2号楼附11号。系该公司员工、赵振清的侄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西宾诉被告巩义市天基塑业有限公司、赵振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西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西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钟西宾负担。
审 判 员 何剑平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贺菲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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