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950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平,女,1948年10月2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文俭,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铭,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青安,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永平因与被上诉人袁青安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永平的委托代理人王文俭、袁铭,被上诉人袁青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殿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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