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乡市长垣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长刑初字第136号 |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某,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5月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勇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海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晁某伙同“军哥”(身份不明)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在长垣县武邱乡罗圈村中心街盗窃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冰冰冷饮”门市外的一辆型号为EN125-3F黄色铃木牌摩托车,“军哥”驾驶盗窃的摩托车逃离,被告人晁某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00元。 为了证明上述事实,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晁某系共同犯罪;晁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晁某对长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晁某伙同“军哥”(身份不明)驾驶一辆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到长垣县武邱乡罗圈村中心街,“军哥”盗走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冰冰冷饮”门市外的一辆型号为EN125-3F黄色铃木牌摩托车逃离,被告人晁某驾驶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逃离中被群众抓获。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8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户籍证明,现场示意图,110接处警登记表,长垣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作案工具照片,长垣县公安局武邱派出所证明,长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濮阳县公安局徐镇派出所证明,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相关手续,被盗摩托车相关手续,谅解书,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谢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尚某甲、尚某乙、史某某证言;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被告人晁某供述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晁某系共同犯罪;晁某近亲属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晁某系共同犯罪;晁某退赔被害人贾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左民廷 审 判 员 陈普民 审 判 员 胡新莉
二〇一四 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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