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洛龙刑初字第132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群立,男,1988年1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宜阳县,住河南省宜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方方,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朋辉,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偃师市,住河南省偃师市。因涉嫌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高波、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书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群立及其辩护人李方方、被告人李朋辉及其辩护人武高波、裴新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八、九月份,被告人李朋辉在网上看到盗窃外地汽车车牌敲诈失主钱财的犯罪方法后,即邀约被告人贺群立商议并达成共谋。为实施犯罪,李朋辉准备了作案工具钳子和螺丝刀,办理了手机号码和邮政储蓄卡及写有联系电话的小纸条,贺群立出资1900元与李朋辉共同购买了一辆黑色神骑光阳踏板助力摩托车。 1、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英才路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灰色菲亚特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苏A-X5244,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帮帮我取牌号码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驾驶室左侧玻璃上。被害人关某于2013年11月29日下午1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后感觉回江苏办牌照比较麻烦随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关某支付200元才交付车牌。关某于2013年11月30日下午15时许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湖边的一棵柳树下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关某将车牌取回。 2、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金色别克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津D-00023,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左前窗玻璃上。被害人张某于2013年12月1日下午3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后感觉回天津办牌照比较麻烦随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因价格太高未付款。后被告人主动与张某联系并将价格商定为100元,张某于2013年12月2日下午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卫高峰,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上汇款1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古城路王城大道口南侧的一根电线杆下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张某将车牌取回。 3、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波罗牌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苏G-R8650,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李某于2013年11月30日下午16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后感觉回江苏办牌照比较麻烦随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李某付300元方给车牌。于是李某于2013年11月30日上午11时26分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3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古城路与滨河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大型户外广告牌下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李某将车牌取回。 4、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鲁N-19L97,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帮帮我,取牌号码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驾驶室左侧玻璃上。被害人刘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上午8时30分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后感觉回山东办牌照比较麻烦随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刘某某付300元方给车牌。刘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中和花园北门口一辆黑色东风天籁轿车下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刘某某将车牌取回。 5、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朋瑞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一个,牌号:鄂A-J7168,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薄某于2013年11月24日上午8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薄某付300元方给车牌。薄某于2013年11月24日上午10时16分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卫高峰,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上汇款3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朋瑞园小区门口一辆红色现代轿车下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薄某将车牌取回。 6、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北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灰色QQ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晋MWD887,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左前门玻璃上。被害人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日上午8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王某某付200元方给车牌。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日下午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洛龙区古城路盛唐至尊门口公共厕所旁边的草坪上并通知其取回车牌,后王某某将车牌取回。 7、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载着贺群立行至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红色尼桑骐达轿车车牌一个,牌号:辽A-0031T,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号码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左前侧玻璃上。被害人安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安某某付200元方给车牌。于是安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下午13时左右以付世祥名义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送车牌前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抓获。辽A-0031T号牌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后并发还给被害人安某某。 8、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载着贺群立行至高新区创业路清华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奔驰轿车车牌一个,牌号:陕A-Q785Z车,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左前侧玻璃上。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某付200元方给车牌。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日上午12时左右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收到钱后送车牌前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抓获。陕A-Q785Z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后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9、2013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上阳路“豪仕家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白色北京吉普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新A35N23,并将一张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尚某某因将纸条扔掉未看上面的内容而未与被告人联系。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新A35N23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尚某某。 10、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银川路神话KTV门前,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白色英伦越野车前车牌一个,牌号:鄂AHY641,并将一张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尹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因案发当晚下大雨致纸条丢失未能与被告人联系。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鄂AHY641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尹某某。 11、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新疆路建行家属院马路边,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白色劲炫轿车后车牌一个,牌号:浙AP299Y,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驾驶室左窗玻璃上,被害人谷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未与被告人联系。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浙AP2995Y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谷某某。 12、2013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七一路五环社区内,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川RS8036,并将一张写有“13014729329送牌帮帮我”的小纸条贴到车前玻璃上,被害人闫某某未与被告人联系。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川RS8036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闫某某。 13、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凯旋路橙子KTV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红色雪佛兰轿车后车牌一个,牌号:鲁GEW605,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帮帮忙,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未与被告人联系。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鲁GEW605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刘某某。 14、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新疆路建行家属院马路边,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浙FG8990,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主驾驶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张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某将100元汇至银行卡(卡号:6210984930002294012,户名:卫高峰)方给车牌,张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浙FG8990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张某某。 15、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辽宁路与九都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灰色别克英朗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皖ASX879,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主驾驶窗户玻璃上。被害人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宋某某支付300元方给车牌,宋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皖ASX879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宋某某。 16、2013年11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武汉路与景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津DEB686,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驾驶室左侧玻璃上。被害人张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支付300元方给车牌,张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津DEB686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张某。 17、2013年11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周山路与南昌路交叉口西马路边停车场,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英伦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苏J5D690,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主驾驶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周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周某某支付三、四百元方给车牌,周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苏J5D690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周某某。 18、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七一路社区诊所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灰色雪佛兰轿车后车牌一个,牌号:琼AV3005,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谢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谢某某支付300元方给车牌,谢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琼AV3005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谢某某。 19、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豫博城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宝蓝色雪佛兰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川X0A369,并将一张写有“想要牌照打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主驾驶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叶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叶某将300元汇至银行卡(卡号:6210984930002294012,户名:卫高峰)方给车牌,叶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川X0A369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叶某。 20、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双溪部落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浅蓝色马自达轿车前号牌一个,牌号:粤JET518,并将一张写有电话号码(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王某某付款300元方给车牌。王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粤JET518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王某某。 21、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奥体花城北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黑色天籁轿车车牌一个,牌号:辽B6668U,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吴某某付款300元方给车牌。吴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辽B6668U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吴某某。 22、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洛龙区古城路中和花园北门停车场,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白色捷达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苏LAF863,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许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许某付款300元方给车牌。许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苏LAF863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许某。 23、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载着贺群立行至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灰色福特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粤BS628G,并将一张写有“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左前侧玻璃上。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陈某某付款300元方给车牌。陈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粤BS628G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陈某某。 24、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自己的豫C-3N359富康汽车载着贺群立行至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门口马路边,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白色别克轿车前车牌一个,牌号:京N535G8,并将一张写有“对不起,请和我联系,我把车牌给你送过去。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前窗玻璃上。被害人高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高某某付款300元方给车牌。高某某未付款。2013年12月3日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将二被告人抓获后,京N535G8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高某某。 25、2013年11月底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涧西区谷水南七号院停车场,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色长安轿车车牌一个,牌号:粤EFQ898,并将一张写有“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左前侧玻璃上。被害人徐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时,被告人已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抓获,粤EFQ898号牌被该局在二被告人暂住地缴获扣押并发还给徐某某。 26、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七里河村菏泽街,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蓝色别克车前车牌一个,牌号:赣G6J796,并将一张“如想要回车牌联系18336708332”的小纸条贴到车玻璃上,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吴某某将300元汇至银行卡(6210984930002294012)上方给车牌,被害人吴某某未付款。 27、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甘泉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银色本田汽车前车牌一个,牌号:闽A52J89,并将一张写有“对不起送牌电话18336708332”的小纸条贴到车辆前挡风玻璃上。被害人林某未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随后自己补办车牌照共计花费1120余元。 28、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摩托车行至西工区甘泉园小区门口,李朋辉负责放哨及接应,贺群立用事前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掉一辆黄色铃木汽车前号牌一个,牌号:豫UC2768,并将一张写有“对不起送牌电话18336708332”的小纸条贴到车辆驾驶室左边玻璃上。被害人宋某某未打电话联系被告人,随后自己补办车牌照共计花费9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当庭建议对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 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贺群立的辩护人对贺群立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贺群立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贺群立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帮助犯,应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贺群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贺群立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因其文化程度较低,加之父母年事已高,家庭比较困难导致犯罪。综上,被告人贺群立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且案发时年纪尚轻,建议对被告人贺群立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朋辉的辩护人对李朋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犯意虽然是被告人李朋辉提起的,但被告人贺群立不仅准备了犯罪工具,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犯罪所得由二人共同持有并消费,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2.本案敲诈勒索不存在威胁、恐吓,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作案一次盗窃好几个车牌,次数应有别于其他敲诈勒索。被告人一直用“帮帮我叔叔阿姨”的语言,没有给被害人造成压力,被告人只是在受害人成本衡量之间取得财物,应有别于其他敲诈勒索。3.被告人李朋辉归案后主动认罪,有明确的悔罪态度,犯罪所得也未达到法定数额。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李朋辉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朋辉提议与被告人贺群立共谋,撬盗他人的车牌敲诈车主钱财。为了实施犯罪,被告人贺群立出资1900元,由李朋辉购买了一辆神奇光阳摩托车,二被告人并准备了手机卡、邮政储蓄卡、钳子、螺丝刀等作案工具。2013年11月至12月初,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在本市多次盗窃汽车车牌,利用重办车牌麻烦的心理向车主索取钱财,每次敲诈勒索的金额在100元、200元、300元不等,要求车主汇款到指定的账号后,再告诉车主车牌的藏匿地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七里河村菏泽街,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吴某某停放的赣G6J796别克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写有电话号码的的小纸条贴在车上。吴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吴某某向指定的银行卡(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内汇款300元,吴某某未付款。 2-3、2013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甘泉园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分别将林某停放的闽A52J89东风本田轿车、宋某某家的豫UC2768铃木雨燕轿车的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对不起还牌电话18336708332”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后林某、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即报警。 4、2013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豪仕嘉园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尚某某停放的新A35N23白色北京吉普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尚某某将纸条扔掉未与被告人联系。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尚某某。 5、2013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新疆路建行家属院马路边,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张某某停放的浙FG8990广州本田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张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某向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卫高峰,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上汇款100元,张某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张某某。 6、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朋瑞园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薄某停放的鄂AJ7168黑色帕萨特轿车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玻璃上。11月24日8时许,薄某发现车牌被盗后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薄某支付300元。后薄某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卫高峰,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上汇款300元,被告人在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朋瑞园小区门口一辆红色现代轿车下并通知薄某,后薄某将车牌取回。 7、2013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东海证券周山路营业部楼下,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谷某某停放的浙AP299Y白色劲炫轿车后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谷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谷某某。 8、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辽宁路与九都路交叉口东南角的停车场,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宋某某的皖ASX879别克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宋某某支付300元,宋某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宋某某。 9、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周山路与南昌路交叉口西马路边停车场,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周某某的苏J5D690黑色英伦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周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周某某支付三、四百元,周某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周某某。 10、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银川路的神话KTV门前,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尹某某停放的鄂AHY641白色英伦越野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玻璃上,因天下大雨致使纸条丢失。尹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尹某某。 11、2013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武汉路与景华路交叉口东南角停车场,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张某的津DEB686黑色别克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叔叔阿姨对不起,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张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支付300元,张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张某。 12、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涧西区谷水南七号院停车场,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徐某某的粤EFQ898银色长安轿车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前挡风玻璃上。徐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徐某某。 13、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凯旋路橙子KTV附近,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刘某某停放的鲁GEW605红色雪佛兰轿车后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刘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刘某某。 14、2013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七一路五环社区内,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闫某某停放的川RS8036本田雅阁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13014729329送牌帮帮我”的小纸条贴在车前玻璃上。12月11日,闫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闫某某。 15、2013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七一路社区诊所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谢某某停放的琼AV3005雪佛兰轿车后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谢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谢某某支付300元,谢某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谢某某。 16、2013年1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朋辉伙同贺群立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西工区御博路附近,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叶某的川X0A369雪佛兰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叶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叶某向户名为卫高峰的银行卡(账号6210984930002294012)内汇款300元,叶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叶某。 17、2013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贺群立携带作案工具骑一辆摩托车到本市洛龙区英才路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由李朋辉望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关某停放的苏AX5244银灰色菲亚特轿车的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11月29日13时许,关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报警,后觉得回江苏重办车牌麻烦遂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关某支付200元才交付车牌。11月30日下午,关某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被告人在收到钱后将车牌放于建业森林半岛小区南门湖边的一棵柳树下并通知关某,后关某将车牌取回。 18-20、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轿车,被告人贺群立骑摩托车到本市洛龙区奥体花城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张某停放的津D00023别克轿车、王某某的晋MWD887银灰色QQ轿车、吴某某停放的辽B6668U黑色天籁轿车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张某、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与被告人联系,后张某、王某某分别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上汇款100元、200元,才将车牌取回;吴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吴某某支付300元,吴某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吴某某。 21、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轿车,贺群立骑摩托车到本市洛龙区双溪部落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王某某的粤JEJ518马自达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王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王某某支付300元,王某某即报警。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王某某。 22-24、2013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轿车,被告人贺群立骑摩托车到本市洛龙区中和花园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分别将李某停放的苏GR8650波罗牌轿车、刘某某的鲁N19L97东风日产轿车、许某停放的白色捷达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玻璃上。后李某、刘某某分别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300、200元,才将车牌取回;许某发现车牌被盗后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其支付300元,许某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许某。 25-26、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轿车载贺群立到本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分别将陈某某停放的粤BS628G福特轿车、高某某停放的白色别克轿车前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有电话号码的小纸条贴在车上。后陈某某、高某某发现车牌被盗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支付300元,陈某某、高某某均未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陈某某、高某某。 27、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汽车载被告人贺群立到本市涧西区中泰世纪花城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付世祥停放的辽A0031T东风日产骐达轿车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窗玻璃上。同日9时许,安某某发现其友付世祥的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支付200元。后安某某以付世祥的名义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已由安某某代为领回。 28、2013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朋辉驾驶豫C3N359神龙-富康轿车载贺群立到本市高新区创业路清华园小区门口,由李朋辉放风,贺群立用钳子和螺丝刀将张某某停放的陕AQ785Z奔驰轿车车牌撬掉,并将事先写好的“帮帮我叔叔阿姨送牌13014729329”的小纸条贴在车玻璃上。同日,张某某发现车牌被盗后即打电话与被告人联系,被告人要求张某某支付200元。后张某某向被告人指定的邮政储蓄卡(户名贺群立,账号6210984930008170992)上汇款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车牌扣押并已发还张某某。 综上,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实施敲诈勒索28起,勒索他人钱财共计1700元,其中20起因被害人未与被告人联系,或联系后未按被告人的要求付款等原因而没有勒索到钱财。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某、张某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出具的司法查询单、机动车查询信息、抓获证明、工作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盗窃他人车牌,造成他人工作、生活不便相要挟的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已经着手实行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至第28起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关于被告人贺群立的辩护人提出贺群立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分工不同,但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被告人贺群立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在对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3.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群立、李朋辉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群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朋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风雪铁龙(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发动机号0043610,车辆识别代号LDC363B29Y0004311)、神奇光阳摩托车一辆、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卡二张、老虎钳子一把、尖嘴钳子一把、螺丝刀一把、纸条三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倪连华 人民陪审员 杨 柳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志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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