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禹民一初字第474号 |
原告董某某,男,生于1988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91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8日生育儿子董某甲,婚后因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为一些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生气。且双方互无信任感,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对公婆不孝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与被告毫无合好之希望,故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被告刘某某缺席无答辩。 原告董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簿复议件一份,证明原告的家庭成员关系;4、证人董某乙当庭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刚开始的时候感情还可以,后来不行了,因为后来被告出去打工了,二人就开始生气了,被告从去年到现在都没在家,据说被告是在郑州打工的,具体在哪不清楚,董某某也不知道她在哪,听说她也不给军委联系;5、证人董某丙当庭证言一份,证明他们俩关系现在不和,濛濛过年也不回来,打电话也不接,也不知道她在哪里,春节的时候还能打电话联系上,现在电话也联系不上了,主要是他们出去打工,不在一块了,感情疏远了,偶尔回来一次也不给小孩子买过东西,也没给公婆买过什么,我觉得他们俩也没法过下去了,双方家人也都坐在一起商量过,想让他们还在一起生活,但都说和不了;6、证人董某丁当庭证言一份,开始的时候俩人关系很好,他们两人分开出去打工了,慢慢的关系疏远了。然后刘某某也不回来了,偶尔回来看下孩子就走了,也不见董某某,家里人也不知她在哪里。小孩由他爷奶照顾,两家的家长也都劝过他们俩,但是也劝不回来,我看他们俩是过不到一起了。 被告刘某某缺席未提供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证据1-3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但证据4-6,证人均系原告亲属,与之存在利害关系,且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1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8日生育儿子董某甲。庭审中原告陈述二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等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发生矛盾,但尚没有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家庭的稳定,目前以不离婚为好,故原告关于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不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 判 长:连彩红 人民陪审员:李东乾 人民陪审员:苏浩锋
二 O 一 四 年 八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姚文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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