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异议裁定书 |
(2014)漯法执异字第5号 |
异议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尚广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连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俊英,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世科,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庭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法院已经解除了对涉案房产的查封,已无必要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自愿撤回异议请求,其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漯河红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卫 东 审 判 员 李 冲 审 判 员 曹 兵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华 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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