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三民终字第96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彭金师,男,汉族,住灵宝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李延年,男,回族,住灵宝市。 上诉人彭金师因与被上诉人李延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金师、被上诉人李延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2年2月13日,彭金师与李延年签订租房合同,双方约定彭金师租用李延年所有的位于阳平南街一间门面房,租金每年1.5万元,租金一次性付清。2014年2月13日租房合同到期后,彭金师提出需要别人注资合伙租用该门面房,李延年认为彭金师是转让该门面房,彭金师、李延年双方因此未续签租房合同。彭金师、李延年解除合同后,彭金师有5000元租金未支付李延年,彭金师添置的,现存放李延年处的有电脑桌1张、白色、彩色货柜各1个,洗头椅1把,玻璃滑动门2个,小瓷洗脸盆1个。在庭审过程中,彭金师口头提出因其委托代理人家里有事不能出庭需要延期审理申请,李延年认为彭金师已有充足的时间举证不同意延期审理,灵宝市人民法院认为彭金师申请延期审理理由,既没有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彭金师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理由,不予准许。由于彭金师、李延年均不同意调解,致使本案调解不能成立。 原审认为:合同解除后,没有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合同解除后的权益问题,合同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无约定的应依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关于本诉,彭金师、李延年之间签订的租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表现,合法有效,双方已依约履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应视为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彭金师、李延年解除合同后,彭金师增添的可取回物品,李延年认可的,应归彭金师所有,李延年不予认可的物品,彭金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彭金师要求赔偿装修损失,因双方对装修情况,各持己见,彭金师没有证据证实其装修的损失,并且李延年在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反诉,李延年要求彭金师支付下欠5000元的租金,彭金师对此认可,故李延年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延年返还彭金师电脑桌1张、白色、彩色货柜各1个,洗头椅1把,玻璃滑动门2个,小瓷洗脸盆1个,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彭金师支付李延年租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彭金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反诉费50元,共计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李延年负担100元,彭金师负担112.5元。 宣判后,彭金师不服,上诉称:1、彭金师租赁李延年门面房后对门面房进行了装修,并事先征得李延年的同意,李延年承诺补偿彭金师装修费用的50%;2、原审判决第一项中李延年应返还彭金师的物品,李延年已经使用三个月时间,应适当补偿使用费。请求依法改判李延年补偿彭金师装修损失费7000元并支付物品使用费800元。 李延年答辩称:1、彭金师根本没有对租赁的门面房进行装修,且彭金师自己对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说辞不一,前后矛盾。李延年也没有同意彭金师装修,更没有答应给其补偿。如果彭金师未经李延年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修,彭金师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2、彭金师关于支付物品使用费的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且彭金师的财物没有搬走的原因是其自己不搬。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彭金师与李延年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未对租赁物的装修进行约定,彭金师虽然主张其对租赁物进行了装修且李延年同意补偿其装修费的50%,但李延年不予认可。故彭金师关于李延年应当补偿其装修损失费用7000元的上诉主张既没有租赁合同有关条款相印证,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李延年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第一项中李延年处的彭金师有关物品,彭金师在原审起诉时并未主张物品使用费,李延年又提出造成彭金师的物品未搬走责任在彭金师。故彭金师关于物品使用费的上诉主张超出其原审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彭金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 小 敏 代理审判员 焦 玉 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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