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社城民初字第127号 |
原告郭小盟,男,26岁。 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运双,男,生于26岁。现下落不明。 原告郭小盟与被告王运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小盟的委托代理人池发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运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6、7月份,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5700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无钱偿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之后三个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2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又向原告偿还了3600元,下余30000元的借款未予偿还。现原告诉至本院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郭小盟现金人民币35700(叁万伍仟柒佰圆整),王运双,2011年10月21日”,证明被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原告借款35700元。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依职权调取被告王运双之母李某某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 原告对本院调取笔录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6、7月份,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35700元。2011年10月21日,被告无钱偿还,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之后三个月,被告陆续向原告偿还了21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10月8日又向原告偿还了3600元,并口头承诺下余30000元十日内还清。自此,原告再也无法联系上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运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小盟借款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莹林 代理审判员 苏 婷 人民陪审员 石国宇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凯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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