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822号 |
原告赵高峰,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分公司。 负责人徐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开江,系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丽萍,系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高峰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郑州秦岭路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高峰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高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高峰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高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 军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陈 黔 月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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