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651号 |
原告张辉,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汪玉博,男,汉族,1996年7月10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汪保安,男,汉族,1966年10月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秀玉,女,汉族,1965年4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汪玉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辉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玲 人民陪审员 田 波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