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三民终字第106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建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玉涛,男,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保才,男,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长恩路1548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淑萍,女,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路91号。 法定代表人刘前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超宇、赵芮,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和解,代为上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焦辉路北侧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新潮,男,汉族,系该公司法制室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或反诉,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 负责人邱利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泉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进行和解,提出申诉及反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温县城西段。 法定代表人候政熙,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任建涛、任玉涛因与被上诉人张保才、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宏达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3)陕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任建涛、任玉涛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缓缴的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任建涛、任玉涛经本院书面通知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缓缴的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任建涛、任玉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建涛、任玉涛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948元,任建涛、任玉涛预交1000元,不予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会强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代理审判员 马 艳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 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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