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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第三人乔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87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路南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七楼。 负责人宋青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887号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南环路西段路南平顶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七楼。

负责人宋青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琼,厅长。

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

第三人乔国强,男,汉族,1962年10月2日生。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第三人乔国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称,2013年12月16日,刘永威驾驶豫DC3669号车在郑州西南绕城高速京港澳方向樱桃沟交叉口处撞击异物,致车辆受损起火燃烧,后经郑州市二七区公安消防大队现场施救,大火被扑灭,但车辆严重损坏,没有修复价值。原告给付第三人乔国强理赔车辆损失费145589元。现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45880元。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港澳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名称错误,经查应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公路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8元,退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瑞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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