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中民一初字第1188号 |
原告:朱某某,女,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 被告:景某某,男,汉族,1960年4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红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小 阁 |
上一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孟州支公司与河南金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