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15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克正,又名朱克政,男,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袁战清,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明锋,男,汉族,1960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上诉人朱克正因与被上诉人邱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一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克正的委托代理人袁战清,被上诉人邱明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08)伊一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 龙 杰 审 判 员 祖 萌 审 判 员 刘 耀 国
二○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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