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刑一终字第00047号 |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又名薛曾用),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大专毕业,无业。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 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康亚伟,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剑峰,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乙(又名赵曾用),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明,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丙,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胜,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赵某丁,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丁、陈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丁、陈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赵卫中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丁、陈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对六被告人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赵某甲、李某某、赵某乙、赵某丙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