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一审刑事判决书 |
| (2014)汝刑初字第397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4)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杨XX在汝南县官庄镇官庄街经营早餐店。2014年7月13日,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和汝南县官庄镇工商所工作人员对杨XX经营的早餐店的包子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查。经检测,杨XX生产、销售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474mg/Kg。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鉴定委托书,检测报告,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生产、销售的蛋糕中重金属铝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X到案后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X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林俊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 森(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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