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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盗窃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文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犯盗窃罪,于2014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文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刑诉(201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4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卫东购物广场盗窃贾某某白色步步高S7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 020元。

二、2014年2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陈某某黄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

三、2014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王某黑色酷派7019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50元。

四、2014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刘某某白色中兴U817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60元。

五、2014年2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田某某白色朵唯D9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10元。

六、2014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王某甲绿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0元。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如则古丽.阿卜力米提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卫东购物广场盗窃贾某某的白色步步高S7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1 02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当庭陈述其是从上衣口袋处偷得一部手机的事实与失主贾某某陈述其在卫东商场逛街时发现上衣口袋内的白色步步高S7手机被盗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贾某某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二、2014年2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陈某某黄色长方形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当庭陈述其盗窃一个黄色长方形钱包的事实与失主陈某某陈述的其在北大街附近发现挎包内装有100元现金的黄色长方形钱包被盗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陈某某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三、2014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王某黑色酷派7019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5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当庭陈述其盗窃一部手机的事实与失主王某陈述其在北大街逛街时发现自己挎包内的黑色酷派7019手机被盗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酷派手机手续、王某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四、2014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刘某某白色中兴U817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6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当庭陈述其盗窃一部手机的事实与失主刘某某陈述其在北大街逛街时放在上衣口袋的白色中兴手机被盗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刘某某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五、2014年2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田某某白色朵唯D9型号手机一部。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810元。现被盗手机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当庭陈述其盗窃一部手机的事实与失主田某某陈述其在北大街逛街时放在上衣羽绒服右侧外口袋内的白色D9朵唯手机被盗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朵唯手机相关手续、田某某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六、2014年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在安阳市文峰区北大街附近盗窃王某甲绿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10元。现被盗物品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供述其下午在北大街北段看见一男一女在逛街就从女的身后的挎包里拿出一个绿色长方形钱包并放在上衣口袋里时被人抓住的事实与失主王某甲陈述其和男友在北大街逛街时从一个新疆女子身上搜出自己被盗的内有110元现金的蓝色长方形钱包的事实基本一致,与证人张某证实其在逛街时看见一个新疆女子从一名女子挎包里偷了一个钱包并当场抓住新疆女子的事实能相互吻合,另有从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身上搜出被盗物品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王某甲领取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综上,被告人如则古丽.阿卜力米提在公共场所扒窃六次,盗窃物品和现金总价值为2 750元。现赃款、赃物均已返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告人如则古丽.阿卜力米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某某•阿不力米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金  书

                                             审  判  员  王  瑞  霞

                                             人民陪审员  付  丽  芬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晓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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