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睢阳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商睢少刑初字第00099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睢阳区园艺场。 代理人李成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甲,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商丘市人。 辩护人查勇,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乙,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河南省商丘市人。 被告人戚某丙,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河南省商丘市人。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犯聚众哄抢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及戚某丙辩护人查勇、睢阳区园艺场代理人李成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等人组织睢阳区勒马乡王尤村委会戚六村民抢种睢阳区园艺场的耕地286亩。经物价部门鉴定,给睢阳区园艺场造成经济损失581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的供述与辩解;2、鉴定意见;3、证人陈某某、楚某某、七某甲、杨某某、戚某丁、韩某甲、韩某乙、刘某、七某乙、戚某戊、戚某己、戚某庚、戚某辛、戚某壬、戚某癸、戚甲某、七某丙、杨某甲、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戚六村关于林场包地的开会意见书、承诺书、保证书、借条、领款条、睢阳区园艺场与戚某丁等人签订的协议书等其它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聚众哄抢罪,请依法判处。 代理人代理意见,1、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数额巨大,拒不认罪,不予赔偿,依法从重处罚。2、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辩称,其耕种自己租的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查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戚某某耕种自己租种的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等人组织睢阳区勒马乡王尤村委会戚六村民抢种睢阳区园艺场的耕地286亩。经物价部门鉴定,给睢阳区园艺场造成经济损失804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戚某甲证言证实,我们戚六村是从1988年4月,由王尤村委会支部书记楚某某出面代表村委会,和当时的村委会主任戚某丁签名承包了勒马园艺场的三百多亩土地,承包期15年,这三百多亩地都是沙荒地,村委会按每户可承包一份,承包给俺戚六村二百多亩。直到2002年年底到期,支书楚某某不过问了,但群众还想继续承包,大家就推举戚某丁代表我们戚六村,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十个群众代表,大家一致同意有戚某丁和戚某丙签名和园艺场承包合同。这份合同至2012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村主任戚某丁和戚某丙一起多次到园艺场商量续合同的事,他们的意见是区里有个台商想承包他们承包地,台商承包费是每亩1000元,我们续签,必须转包第三方,他们才同意给我们续签,每亩240元续签,续签后如果有第三方承包,园艺场每亩地把转包费的400元发给村民。但是我们村的群众没有同意,是戚某丁私自做主签的,村民没有见到合同。到2013年春节,村民要求戚某丁把合同念给大家听,听后村民乱说,“我们在外边打工,合同签的不合理,沟平了,下雨我们庄淹了怎么办,我们不同意。大家要求不能将戚六村后面的路截断,不能将河堤推平,这286亩粮补得给我们,每亩小麦和树木按规定进行补偿。过了一段时间,戚某丁说我们提的条件园艺场不同意,我们村群众就不愿意,接着我们村就一家拿出100元交给戚某某,后来也不知道谁拉回的桃树苗,正月初八那天俺村的集体去地栽桃树苗,栽树那天我没去。又过一段,开发商去截去俺村的路,俺村的群众不让截,还发生了争执。乡里的刘书记去调解,最后这个事就各自不找了。又过了几天,我和戚某某找刘书记说地的事,刘书记答应将俺村后面留住,河道修好,合同不合同的改过来,我和戚某某回去开群众会,将刘书记的意思给村民传达了,有群众就说没签字也没有同意,我一听,就给戚某丁找电话,让他把村民都同意的证据拿出来,我们一看都不是自己签的,(是代表签的)我说,不同意谈判就得打官司,打官司得收钱,就开始挨家统计愿不愿意交钱打官司,然后按每亩地500元收的,钱收好后交到戚某某那里。园艺场每亩小麦包赔400元青苗补偿费和每亩地每年给的400元钱已收到。 2、被告人戚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9月份与园艺场签合同是其哥戚克正代表签的,当时不同意这份合同的意见是,当时286亩地没有分完,还剩下一小部分孬地,后来通过抓阄13户承包的,其中有戚某丁,我承包了1亩2分地,补偿费园艺场给了,但是村里没有发给个人,我有意见,我不同意,茅头是对戚某丁的,我们反映这个问题,上级不解决,我们就在第三方的地上种地了。当时戚某某和戚某某说:律师说了,有争议的土地在处理未果之前,我们可以继续种植,他们两个将律师说的话向全村的群众做了传达,俺村认为律师说对,地就该我们来种。第三方的损失是戚某丁造成的,我们的责任不大。土地转让后,新代表是一门子一个人,自发产生的。 3、被告人戚某丙证言证实,戚六村从1988年4月开始承包勒马乡园艺场286亩土地,共签了两次合同,合同到2012年9月到期。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我在外打工合同内容我不知道。2013年春节时,俺村在外打工的年青人都回来了,大家要求戚某丁在大年初一把合同内容给全村的村民说一下。村民听了以后,就有人提出来不同意。接着开了几次会,最后,戚某某和戚某某提出来每家拿出100元交给我,我就用大家兑的钱买桃树苗。正月初八那天俺村的群众在俺家拉了桃树苗以后集体去地里栽的桃树苗。种树的时候派出所的去了,因群众多也没有阻止住。园艺场把土地转包给第三方的事我知道,当时我在洛阳,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并说承包费已退了,每亩地补偿400元,钱已收到。抢种土地后补偿款也没有退,后来开群众会戚某某说“律师说,有争议的土地在处理期间可以种,种地不违法”后来又都种上花生了。 4、证人戚某某供述证实,第二次供述,我们戚六村是从1988年4月开始承包勒马乡园艺场的286亩土地,共签了两次合同,合同到2012年9月30日到期。在续签合同时我在外打工,合同内容我不知道。到2013年春节的时候,村里的年青人都回来了,大家要求村主任戚某丁在戚某某家门口把合同的内容念给戚六全村的村民听,听了后,就有人提出不同意,接着开了几次会商量这个合同的事,最后,戚某某和戚某某提出来每家拿出100元交给戚某某,戚某某就用大家的兑的钱买了桃树苗。正月初八那天俺村的群众在戚某某家拉了桃树苗以后集体去地里裁了,我也去了。当时是戚某某和戚某某先提出来买桃树苗,戚某某和戚某某说种上先占住地占住地以后就是咱了。园艺场把土地转包给第三方的事,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了,承包费退了,每亩地补偿400元,也收到了,土地转给人家了。抢种地后补偿款也没有退给园艺场。群众在开会时戚某某讲,“律师说,有争议的土地在处理期间可以种,种地不违法”,他说罢以后大家就去地种花生了。在抢种花生之前我们代表召开了群众大会。土地转让后,戚某某和戚某某找的我们几个当的新代表。在平时大家都听戚某某和戚某某的,戚某某有文化,有口才,戚克军平时出点点子。我在新代表里收钱时记帐,收起来钱后交给戚某某。后去信访局时从戚某某那里拿2000元花了。在和园艺场签合同时一直是我大伯戚克春代表的,他去逝后是妻子继承的代表,在2012年9月签合同时能代表我,签过合同后,我看戚某某、戚某某还有好多人都不同意,我也就不同意了。 5、证人楚某某、戚某丁、戚某丙、戚某某、戚某戊、戚某己、戚某辛证言均证实,2012年9月30日,睢阳区园艺场与戚六村民已签订的两期承包合同到期,戚六村民还想继续承包,园艺场准备将地承包给第三方,戚六村民不同意,经双方多次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租给第三方,但必须每亩地拿出400元给戚六村,如第三方不再承租,按每亩240元承包给戚某丁,经向村民讲明这些条件后,戚某丁代表村民与园艺场签订了合同,谈条件时戚六村代表也参与了。戚六村补偿款及每亩400元钱领走后,就各自把附属物全部清除了,开发商把地平整好后也没有发生什么,直到2013年春节时,戚六村在外打工的都回来,以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等七个代表为首的人,开始不同意承包给开发商,收群众的钱,开会,其中戚某某在收群众钱时担任记帐工作。后来出现群众抢种园艺场286亩地的情况。 6、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在签订第三期合同时戚某丁与园艺场商定最后意见是:如果给我们续签,必须转包给第三人,他们才同意给我们续签。每亩240元续签,续签后如果第三方承包,园艺场每亩地把转包费的400元发给村民。至2013年春节时,外出打工的年轻人都回来了,就有人不愿意了,当时(新)代表通知开会,会后在戚某某家发的树苗,接着村民就在园艺场的土地上种上了桃树苗,到地里也不是栽自己的地,都是乱栽的。代表都有戚某某、戚某某、戚克军、戚某某、戚某某、戚有利、戚克会,他们是自发形成的没有人选他们,共收了村民三次钱,都是戚某某管钱,戚某某管账。开会时都是戚某某和戚克军、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戚有利、戚克会他们几个先开好会再通知其他人开会。种地时到地里耙地是戚某某、戚克军、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几个代表组织的。 7、证人戚乙某证言证实,抢种园艺场的地是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组织的。 8、证人戚某癸证实,当时戚某丁与园艺场签订第三期合同后,按照合同履行把钱已发给村民,村民也把附属物清除了,后在2013年春节时外出打工的年青回来,对转包给第三方不满意,主要是戚某某、戚某某、戚克军、戚某某、戚克厂、戚有利他们几个不同意,后来出现了拔开发商的桩子,强行种地,2013年4月20日前后两次抢地是戚某某、戚克军、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等人组织的。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睢阳区园艺场当时在什么情况下把园艺场的地第三次承包给戚某丁的,并证实2013年2月18日在地里种树是戚克军、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等人组织的,由于村民抢种的行为给园艺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0、证人杨某甲、韩某乙、戚某庚证言均证实,睢阳区园艺场怎样与戚某丁签订第三期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对谁组织村民抢种园艺场地不知道。 11、证人刘某、杨某某、陈某某证言均证实,当时参与协调村民抢种园艺场的事实,并证实当时戚某某在群众比较有威信,群众比较听他的。 12、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村承包86亩园艺场的地,与戚六村签订的合同一样,村民补偿款拿到后,清理了附着物,现第三方已平整好地,没有人耕种。戚六村谁组织的村民抢耕地不知道。 13、睢阳区园艺场与戚某丁签订的协议及二份合同,睢阳区园艺场与商丘龙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戚某丁从睢阳区园艺场借款情况。 14、睢阳区园艺场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园艺场286亩地经济损失共计80400元。 15、悔过书、谅解书证实,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非常后悔,睢阳区园艺场已谅解了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并不要求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16、请求书证实,睢阳区园艺场请求法院对戚某甲、戚某乙、戚某丙判处缓刑。 1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这,戚某某出生于1967年11月22日,戚某某出生于1964年10月26日,戚某某出生于1973年1月2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 关于代理人诉称,1、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哄抢罪,数额巨大,拒不认罪,不予赔偿,依法从重处罚,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的问题。经查,庭后双方达成调解,睢阳区园艺场已对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作出谅解书,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也写有悔过书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关于辩护人辩称,戚某某耕种自己租种的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经查,虽然睢阳区园艺场与戚某丁签订的租赁土地的合同在先,园艺场与承包商龙特公司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在后,但园艺场与戚某丁所签租赁土地的合同生效条件是,园艺场与承包商所签租赁合同生效期间该合同不生效,在合同不生效的条件下,村民是无权耕种园艺场已平整好的土地。因此,其辩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哄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戚某某、戚某某、戚某某能够认罪、悔罪,并取得园艺场的谅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甲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戚某乙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戚某丙犯聚众哄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张 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审 判 员 朱凤菊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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