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08号 |
罪犯陈保卫,又名陈卫,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2007)博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保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宣判后,2008年1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9月27日经减刑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陈保卫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01月19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保卫在博爱县柏山镇马营村某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上前打张某某一耳光,导致张某某头部着地受伤,因抢救无效于当晚21时死亡。 罪犯陈保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陈保卫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保卫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保卫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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