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94号 |
罪犯冯启平,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9日作出(2003)豫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冯启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3年9月24日交付执行。2006年4月3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后经历二次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1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冯启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因被害人余某、刘某在栾川县康山金矿找被告人冯某某麻烦,故意滋事,对其妻子及亲戚进行殴打,被告人冯启平遂持菜刀将两受害人砍伤,致余某死亡,刘某重伤。 罪犯冯启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6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冯启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启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启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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