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登民一初字第347号 |
原告屈海霞,女,1976年2月2日生,汉族。 被告冯红丽,女,1977年4月28日生,汉族。 原告屈海霞诉被告冯红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屈海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高徐宾 人民陪审员 吴书朋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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