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9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罗全富,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素香,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青山,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望,住河南省新乡市。 上诉人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素香、秦青山、李清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和变更的被告住所地均在新乡市红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秦青山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原阳县,故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素香依被告住所地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审 判 员 薛占良
二○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兼) 宋 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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