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1797号 |
原告蔡宇,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 被告陈文超,男,1971年7月7日出生。 被告王伟峰,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宇诉被告陈文超、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宇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蔡宇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闫和国
二Ο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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