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7号 |
原告马广周(常用名马广州),男,1964年9月15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吴秀平,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彪,男,成年,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广周诉被告张金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广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广周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康 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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