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272号 |
罪犯段占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2006)新中刑再字第1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段占军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于2004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 2008年1月10日经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8年1月9日止。之后,于2010年9月26日经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月9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段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段占军单独或与他人结伙在温县、济源市、孟州市、博爱县、焦作市、卫辉市等地盗窃机动车28辆(其中一辆未遂),总价值2378450元。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段占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段占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占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2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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