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2)登民一初字第1477号 |
原告王继文,男,1968年3月10日生,汉族。 被告郭金楼,男,成年,汉族。 原告王继文诉被告郭金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继文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继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王继文承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王东阳 人民陪审员 余江阳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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