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333号 |
原告郭书勤,男,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民,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王晓东,男,成年,汉族。 原告郭书勤诉被告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书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菊凤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