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597号 |
罪犯攸军,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8日作出(2007)卫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攸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至 2026年10月16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6日作出(2007)新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9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日减去刑期一年。现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攸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3月间,被告人攸军伙同他人在新乡市荣校路、牌坊路等多处贩卖191包,计92.64克;于2006年6月13日10时许,伙同毒品他人在新乡市自由路盗窃受害人焦某某现金3万元。经审查,该犯犯罪时系主犯。 罪犯攸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攸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攸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攸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7日起至2024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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