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30号 |
罪犯赵恒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2日作出(2002)新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恒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加上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十三年四个月零十六天,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02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宣判后,2002年9月6日交付执行。后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八个月。上次减刑情况为:2012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2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赵恒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唐河县人民法院(2001)唐刑初字第095号刑事判决认定,2000年被告人赵恒军伙同他人入户抢劫一起(未遂),盗窃四起,盗窃财物价值9530元,系主犯,赵恒军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2)新密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认定,2001年12月26日赵恒军被送到郑州监狱服刑,赵恒军伙同他人于2002年6月22日强行越过了防护网逃离了郑州监狱,系主犯。 罪犯赵恒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恒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恒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人民陪审员 张 玮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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