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新密刑初字第25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正开,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公安分局环城南路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1月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押解回新密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伍光尧,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公安分局环城南路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同年11月1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押解回新密市公安局予以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4)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伙同黄阳桃、隋明秀(二人尚未归案)经事先预谋后,到新密市金博大超市外,四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以捡包分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至新密市青屏大街一饭店内,谎称要将捡到的万元欧元币出去换成现金并保证不跑,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欧米茄金表一块(价值17万元)、价值7000元铂金钻戒一枚、价值1800元彩金项链一条、价值5850元苹果5手机(32G)一部及800元现金与被告人周正开等三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一同放置于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同样的包其中的一包内,假称让李某某保管此包。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装有财物的包予以调换,被告人周正开等三人先后乘机逃出饭店,一同坐上被告人伍光尧预备接应的出租车逃跑,后分赃挥霍。案发后被盗欧米茄金表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于2013年10月31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某、常某某、周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价格证明,视频光碟、情况说明(作案时监控),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二被告人均辩解其行为系诈骗罪,对手表的鉴定价值有异议,手表鉴定时应当折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伙同黄阳桃、隋明秀(二人尚未归案)事先预谋以丢包捡钱分钱为由诈骗他人财物。2013年10月14日上午,四人从郑州到新密市城区,并在街上商店里购买了两个同样的包。当天上午11时,在新密市金博大超市外,被告人周正开故意丢下一叠钱,让被害人李某某看到,后黄阳桃、隋明秀以捡到钱分钱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新密市青屏大街面面俱到饭店内。后被告人周正开谎称要将捡到的万元欧元币出去换成现金并保证不跑,欺骗被害人李某某将随身携带的欧米茄金表一块(价值17万元)、价值7000元铂金钻戒一枚、价值1800元彩金项链一条、价值5850元苹果5手机(32G)一部及800元现金与被告人周正开等三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一同放置于被告人事先准备好的两个同样的包其中的一包内,假称让李某某保管此包。后趁被害人不备,将装有财物的包予以调换,被告人周正开等三人先后乘机逃出饭店,一同坐上被告人伍光尧预备接应的出租车逃跑,后分赃挥霍。案发后被盗欧米茄金表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新密市公安局报案。 2.抓获证明、到案经过及呈请羁押报告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被网上追逃,二被告人于2013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雁城区分局抓获,并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后被新密市公安局押解回新密市。 3.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同案人黄阳桃、隋明秀二人被网上追逃。 4.情况说明及视频资料,证实侦查机关调取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及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的监控资料的情况。 5.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的个人基本情况。 6.新密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新密市公安局在案发后对被告人实施诈骗购买的女士挎包予以扣押,从伍某某处扣押的被害人欧米茄女士黄金腕表予以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被告人周正开、同案人黄阳桃、隋明秀;被告人伍光尧从辨认对象中辨认出同案人黄阳桃、隋明秀;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 8.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钻戒、项链、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4 650元,被盗的手表经鉴定,价值为170 000元。 9.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手表进行鉴定的依据和情况。 10.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深圳一家当铺做管理。2013年10月27日在衡阳市石鼓区莲湖广场宽容茶楼旁边,其给被告人伍光尧4.5万元,伍光尧以一块欧米茄牌女士表(欧米茄牌女士玫瑰金腕表,表盘系乳白色,镶嵌了11颗钻石,三根指针为金质,表链为玫瑰金)作抵押。后其听说伍光尧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就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拍照写下情况说明,将表交给公安机关。 11.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郑州市出租车司机。2013年10月14日上午9点多,其在郑州市金水路与南阳路交叉口处的丹尼斯超市拉了两男两女,其中一个男的外穿黑色外套,里面穿红色线衣,四人口音系外地人。其将四人从郑州市拉到新密市丹尼斯门口。 12.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新密市出租车司机。其于2013年10月14日12点多,其在青屏大街面面俱到门口被一个男子拦下。该男子称要去郑州,并说还有几个人。过了一会儿,从面面俱到出来一名男子,两名女子。后其驾车将四人送到郑州市,四人口音像是南方人。 1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其母亲李某某在新密市被人“骗走”一块欧米茄牌女士玫瑰金腕表(时间刻度上镶了11颗钻石,表链是玫瑰金的,表盘是乳白色的,指针是金质的,表是2010年其父亲到法国旅游时购买的),一部苹果5手机(32G),一条18K金项链(重约5克,花了1800元),一枚铂金钻戒(铂金戒圈重约4克,镶的钻石重约0.6克拉),在郑州市金博大花了7000元购买的。 1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0月14日上午11时,其准备回家,旁边两个女子指着一个上身穿红黑色相间衬衣的男子,称该男子捡到一个黑色钱包,问是否是其丢失的钱包。其回答说不是。其中一名女子说男的捡到的钱包里边有一张面值一万的欧元,价值10万元人民币,三个人见他捡到钱包应该见者有份,找捡钱包的男子商量商量。该男子称钱包是他捡的,应当多分点。后四人从金博大门口停车场顺着碰碰凉右边走,到面面俱到饭店商量分钱的事情。到了饭店后,男的称要回公司拿钱,让其他人在饭店等,其中一个穿蓝色风衣的女子称不同意,怕男的独吞,要跟男的一起拿钱。男的表示同意,并提议说每个人将身上值钱的东西拿出来放在一起。穿蓝色风衣的女子拿出一个黑色提包,说将所有东西放到包里边,用锁锁起来。四人随即将身上的东西都放到了提包里,其将一块欧米茄金表、一枚白金钻戒、一条彩金项链、一个新的苹果手机和800元钱交给男的,男的把几个人的物品放到包里边,并用锁锁上。男的对其称“你怪老实,包有你保管着,我先回去拿钱”,后男的和穿蓝风衣的女子一块下楼。之后,另一女的说要下楼看看男的车牌号,让其等着。其等了大概5分钟,把包打开之后,发现其手表(时间刻度上镶了11颗钻石,表链是玫瑰金的,表盘是乳白色的,指针是金质的,表是2010年其丈夫到法国旅游时购买的)、手机和首饰都不见了,感觉被骗了,就出去拨打了110电话。 15.被告人周正开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其与黄阳桃、隋明秀、伍光尧商量骗点钱,其负责丢包,阳桃和明秀负责找目标,伍光尧负责望风找出租车。后四人从郑州坐出租车到新密。四人事先到商店买了两个一模一样的女士包,一个包里事先装好白纸,另一个包里什么都不装,就等着找到目标后往里边放东西。其在金博大门口遇到一个中年妇女,就在超市门口故意丢了一叠钱让被害人看到,后将钱捡起来数钱,明秀和阳桃就拉着被害人说捡到钱分钱的事情,其表示同意。后四人找了一个饭店说分钱,其称面额太大分不开,需要出去换钱,为了让被害人相信,其与阳桃、明秀将身上的钱物拿出来装到事先准备好的包里,被害人也把身上的金手表、手机、项链、钻戒、现金和手机等物品放进了包里。为了让被害人放心,阳桃拿出一把锁将包锁上。后其称出去换钱,趁被害人不注意,将事先准备的装满纸的包给了被害人,告诉被害人东西都在里边,等换好钱后再分,趁机离开。阳桃和明秀说不放心,随后也跟了出去。三人从饭店出来后坐上伍光尧事先打好的出租车逃跑。事后其分得10 000元的赃款并已挥霍。 16.被告人伍光尧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正开打电话要其一起出去骗钱。第二天其与周正开、隋明秀、黄阳桃四人从郑州坐出租车到新密市丹尼斯门口。下车四人在大街上转寻找目标。10点多,周正开、明秀和黄阳桃在新密市金博大门口发现一个中年妇女,其跟在三个人的后边。周正开假装见到一个钱包,捡钱包时候让被害人看到,阳桃与明秀假装看到周正开捡到钱包,并喊被害人一起和周正开分钱。后周正开、阳桃与明秀拉着被害人到面面俱到吃饭并商量分钱的事情。大概半个小时后,其打了一辆出租车到饭店等周正开、阳桃与明秀,接到三人后,四人坐出租车回到郑州。赃物主要有一块欧米茄女士金手表(金黄色的)、一部苹果5手机(白色外壳)、一条金项链、还有几百元的现金。手表交给了伍某某处理了,大概是卖了4.5万元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价值185 450元,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周正开、伍光尧辩解其行为系诈骗,不构成盗窃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事先预谋以捡钱分钱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采用调包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周正开伙同隋明秀、黄阳桃在与被害人商量分钱时,在被害人将财物放到事先准备好的女士包中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以调包方式将被害人财物取走,被害人主观上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将自己财物交予被害人处分,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罪,故对二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二被告人对手表鉴定价值提出异议,认为手表价格太高的辩解意见,经查,价格鉴定意见系鉴定机构依据专家提供的涉案手表在基准日市场价值,采用集体审议专家咨询法确定的价格,二被告人对手表价值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充分理由,故本院对价格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被告人伙同他人采取调包方式窃取被害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伙同他人事先预谋实施盗窃,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二被告人所犯盗窃罪行,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正开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伍光尧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三、责令二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余照利 代理审判员 李丹辉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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